泸州市企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泸州市企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战略,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进一步推进企业信息化工程。根据《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意见》(泸市府发〔2003〕8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 件
第三条 示范企业需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组织落实。申报示范企业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企业职能部门参加的企业信息化领导小组,为企业信息化工程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实施过程中要将企业信息化工作与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相结合,建立有利于企业信息化工作全面开展的发展环境。
(二)统筹规划,制定企业信息化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示范企业要对企业信息化进行总体规划,提出分阶段实施的具体目标,确保企业信息化工作有条不紊的实施。
(三)经费落实。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投资方式,充分发挥示范企业的投资主体作用,拓宽资金渠道,落实资金,确保企业信息化工程的实施。信息化投入应占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
(四)技术落实。示范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落实技术方案和技术支持单位,实施有特色、有效益的企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应积极开展计算机辅助设计(CAD)、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装备数字化等单元技术的深入应用,逐步开展适用集成技术的应用;积极参与省、市区域网络化制造工程,利用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促进资源的优化利用。
(五)示范企业国产自主知识产权软件应用率达到60%以上,并优先应用国家863计划研究成果软件。
(六)增强企业竞争力。示范企业主导产品达到20世纪90年代国际水平的产品比率得到提高,新产品贡献率达30%以上;缩短产品开发周期30—50%,提高市场快速响应能力。
(七)申报企业有较好的信息化工作基础。
第三章 申 报
第四条 示范企业采取逐级申报制。
(一)县(区)属企业通过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中央、驻泸企业、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五条 示范企业申报材料:
(一)填写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泸州市企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一式三份。
(三)其它认为必须的附件材料。
第四章 评 审
第六条 初审与专家评审:
(一)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受理,提出初审意见。
(二)组织泸州市企业信息化专家进行评审。
(三)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泸州市企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
第五章 政策规定
第七条 凡被评为泸州市企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的,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科技三项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拿出一部分作为企业信息化工程专项资金,对示范企业给予支持。
(二)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制造业信息化工程试点示范企业。
(三)优先支持示范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管 理
第八条 示范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一)省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协助省科技厅进行管理和协调服务。
(二)市企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由市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跟踪指导。
(三)市企业信息化工程重点推广企业。由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协助市科技局并具体管理,市企业信息化专家组负责业务指导。
第九条 对市企业信息化工程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市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示范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实施效果差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否则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条 示范企业到期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企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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