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专利管理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范本》的通知
各区、县科技局(教科局),各民营科技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促进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吸取专利试点企业的经验,结合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泸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科技局(教科局)参照范本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工作,请各民营科技企业参照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规范的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利工作规章制度,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范本制订本单位的专利工作规章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泸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范本》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
泸州市民营科技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规范和加强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包括:专利制度的建立,专利规则和专利战略的制定、专利申请与维持、专利保护、专利利用以及专利奖酬等与专利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将专利产权管理、专利应用、专利奖惩等活动贯穿于本单位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
第四条 本单位设专利工作部门,配备专职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基本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利工作管理规范,协调、检查各部门的专利工作;
(二)制定专利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
(三)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和放弃、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报、专利评价、评估,负责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和处理本单位专利纠纷等专利事务;
(四)收集专利信息,管理专利文献,建立适合本单位需要的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咨询服务;
(五)组织专利宣传、培训;
(六)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实施专利奖惩。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由专利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于专利培训、专利奖酬、专利工作事务及专利信息网络建设等费用支出。
第六条 本专利工作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
第二章 专利产权的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被批准后,本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八条 本单位在聘用员工(包括临时工作人员)前,应当与员工签订由专利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协议。
第九条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
第十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方可进行论文发表、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奖、技术、产品展览和销售等可能丧失新颖性的活动。对于不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本单位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完成后,应先报专利工作部门备案,专利工作部门应适时组织专家对职务发明创造进行评价,适宜申请专利的应进行专利查新检索,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是否申请专利及申请调处时机、种类和国别。
第十二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本单位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职工就其作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可提请泸州市专利管理局处理。
第十三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本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本单位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本单位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专利档案,专利工作部门应对本单位所有的专利或专利申请进行监视和管理,依法及时交纳年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本单位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者其他纠纷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单位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时,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单位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应由专利工作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工作部门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的专利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创造保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在专利申请公开前,员工对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负有保密义务,要有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借阅管理规定、密级确定规定、归档管理规定。
第三章 专利制度的运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研发、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第十九条 本单位在研发、生产、经营性投资决策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有关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建议;在研究开发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
第二十条 本单位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二十一条 对本单位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本单位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报国外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在签订与专利有关的贸易合同时,应由专利工作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由合作方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要求和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赔偿的条款建议。
第四章 利益分配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建立本单位内部合理的专利分配与奖励制度。对本单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实施效益定期评价,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
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应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和专利实施效益对应。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细则由专利工作部制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年度专利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并将其列入各部门及其领导的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包括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实施率、收益率;专利保护情况、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专利事务管理;专利工作经费落实;专利收益分配与奖惩执行等指标。
第二十五条 设立专利工作奖,每年根据本单位专利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专利工作业绩,对有关负责专利管理工作以及从事专利技术研究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将专利研究和专利工作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提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对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专利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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