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取得实效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7月15日至9月15日集中开展了以查处食品、药品商标侵权案件和涉外商标侵权案件为主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成效明显。
截至9月15日,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149个,共查处商标侵权案件7772件,其中涉外商标侵权案件1493件。共没收侵权商标标识648.6422万件(套),没收专门用于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9838件(套),没收、销毁侵权商品200多万件,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8870件(套),罚款人民币77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6件,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个人11人。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积极主动,富有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了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涉及的外国商标包括:“NIKE”(美国)、“BOSS”(德国)、“GUCCI”(意大利)、“LV”(法国)、“ADIDAS”(德国)、“PANASONIC”(日本)、“SAMSUNG”(韩国)、“HONDA”(日本)、“PRADA”(卢森堡)、“BOSCH”(德国)、“POLO”(美国)、“SONY”(日本)、“BURBERRY”(英国)、“LANCOME”(法国)、“PLAYBOY”(美国)、“可口可乐”(美国)、“鳄鱼”(法国)、“皮尔卡丹”(列支敦士登)、“劳力士”(瑞士)、“雷达”(瑞士)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重点查处了一批涉及食品、药品商标的商标侵权案件,所涉及的商标包括使用在食品上的“长城”、“五粮液”、“青岛”、“伊利”、“蒙牛”、“绿色食品”、“安琪”、“汾酒”、“健力宝”、“中华”等商标和使用在药品上的“红星”、“同仁堂”、“21金维他”、“斯达舒”等商标。
国家工商总局行动方案中确定的7个重点省、市(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此次专项行动中取得了突出的战果,效果尤为明显。7个重点省市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数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52.75%,涉外商标案件数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39.72%,罚款总数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35.22%,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占全国同类案件总数的50%,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数占全国同类移送人员总数的63.63%。
目前,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在按照国务院《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和国家工商总局《开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方案》的要求,开展以查处侵犯驰名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为主要内容的第二次集中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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