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申请须知(2005年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创新基金以技术创新项目为对象、以市场为导向,重点支持技术的第一次商品化过程,重点支持种子期项目和初创期企业。 创新基金本年度重点支持《200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申请须知。
一、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二、管理单位
三、项目申请
四、评审、立项及监理验收
五、查询及投诉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指南》中未明确不支持的项目。
(二)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3、人才密集、技术关联性强、附加值高的高技术服务业的项目;
4、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项目,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项目;
5、西部地区技术、市场有优势、有特色的项目;与东北老工业基地优势密切相关、有利于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兴替代产业、有资源优势的深加工创新项目。
(四)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二、 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创业项目等不同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4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
3、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4、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获得临床批文、获得新药证书、获得生产批文等等)。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 (申请药品的项目详见《指南》要求)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6、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7、为了达到中央和地方共同支持创新项目的目的,地方政府部门对项目应有不低于创新基金申请数额50%的支持资金(西部地区不少于25%); 地方政府的支持资金是指地方政府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基金(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基金”)或地方政府在创新基金立项后给予该项目相应匹配的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 地方基金在申请创新基金当年正式立项支持的项目,其对该项目支持的金额可以作为地方支持资金;不足创新基金支持数额50%(西部地区25%)的部分,应在创新基金项目完成验收之前足额补齐; 地方政府所承诺的匹配资金必须在创新基金正式立项之后的半年内下达给企业50%以上,并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全部下达给企业; 8、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9、企业应拥有申请项目的知识产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5年度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有效期(以贷款合同签定日期为准)自2004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止;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三)重大项目
个别资助金额100—200万元的项目为重大项目;重大项目必须有比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重大项目必须符合《指南》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承担重大项目的企业有高成长特性。 申请重大项目,必须是地方评审结果优秀,地方基金重点支持,并且地方基金支持额度已经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的100%的项目。
(四)创业项目
为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科技部从现有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火炬产业基地和火炬创业园中确定部分单位作为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的服务机构,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其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新项目。 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由科技部按预定规则和程序确定,并在创新基金网站公布名单。列入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名单、并在其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方可申请创业项目。创业项目资助的申请须知另行发布。
第二章 管理单位
一、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
6、负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二、推荐单位
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和推荐所辖地区内或部门直属的企业的创新基金项目申请。
(一)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是推荐单位;其它省及省以下的地方政府部门具备下列条件的,经管理中心批准,也可以作为推荐单位。 1、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并向管理中心推荐;
2、所在地设有地方基金;
3、有能力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4、地方基金具有足够的资金强度,能将所有经评审后申请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先期在地方基金计划中立项支持。
(二)职责和任务:
1、负责组织和推荐创新基金项目;设立有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管理中心确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先期组织地方评审,并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推荐管理中心,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 尚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推荐项目时,不进行地方评审,但要负责承诺和落实相关推荐项目的地方匹配资金;
2、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所推荐项目的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
3、建立和维护本地区的专家库,并在创新基金地方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协助管理中心推荐和征集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 4、负责选择、推荐和管理所辖地区的服务机构,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能对其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5、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三、服务机构
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是指由推荐单位核定、推荐和管理、管理中心核准的从事创新基金管理服务工作的机构;所有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必须经过服务机构的申请认证。
(一)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推荐单位核定、推荐和管理,管理中心核准并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3、具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4、有相应的人员和管理经费;
5、愿意接受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其它相关事宜。
(二)职责和任务:
1、协助企业完成注册工作;
2、完成申请企业的资格初审、申请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请认证工作,同时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中认证材料的填写工作;
3、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4、完成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请
2005年度起,创新基金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项目申请实行电子申报,企业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请时间
2005年度项目申请时间按下列时间进行:
1、未设立地方基金,推荐单位承诺地方匹配后推荐的项目,申请时间为4月1日至7月15日;
2、设立地方基金,进行地方评审立项后的推荐的项目,申请时间为4月1日至8月31日;
3、创业项目: 具体时间另行发布。 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推荐单位将申请材料在互联网上上传日期为准。
二、申请程序
(一)注册
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1、已经申请过创新基金的企业,用已有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网站,进行企业注册信息确认及修改;尚未申请过创新基金的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2、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将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以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一并送交当地推荐单位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4、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将相关资料寄送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审核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
(二)项目申请
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项目申请:
1、完成注册的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3、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请材料;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采用在线填写申请材料和附件摘要,或下载离线控件离线填写申请材料和附件摘要的方式进行;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或离线方式进行全面具体的指导;
4、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
5、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修改定稿后协助企业完成相关附件的扫描和录入;
6、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材料报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根据推荐单位注册情况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或承诺地方匹配后推荐;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的推荐单位,须按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地方的专家库,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工作,确定地方立项支持的项目。并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中规定,择优筛选符合创新基金要求的项目报管理中心;上报管理中心的项目应以文件形式报送立项排序清单和地方基金支持金额;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 承诺地方匹配后推荐的推荐单位,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不进行地方评审,但要按相关规定承诺予以地方资金匹配,并填写承诺意见。
7、推荐单位将推荐项目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一套装订后寄至管理中心。
8、申请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3年、2004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5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5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3)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5)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6)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等文件。 (7)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定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 (8)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9)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务请申请企业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栏目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对于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请,企业应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经管理中心评审确定不立项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企业也不能再申请其它项目。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四章 评审、立项及监理验收
一、审查及项目评审
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并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查和项目评审:
1、对企业和推荐单位提交的申请及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2、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重大项目采取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查方式;
3、经评审、评估的项目,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地方基金业已支持的项目,其地方评审意见和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结果的组成部分;
4、确定拟支持的项目,由管理中心上报科技部、财政部批准。
二、立项
1、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2、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
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63952229-310,
E-mail:[email protected]
异议期内,推荐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实地审验、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的落实。项目有重大异议、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地方政府支持资金不能落实等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推迟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直至取消支持计划。
3、管理中心在异议期后向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或推荐单位寄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与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一经生效,将向项目承担企业分期拨付项目资金。 4、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资金支持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无偿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监理验收
1、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合同》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监理的要求与相关文件将与《合同》一并寄送企业。
2、管理中心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获得推荐单位资格的副省级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 并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3、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须在项目执行期内,根据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时上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按规定上报《项目监理意见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每期监理的十五天内,将所辖地区所有项目的监理意见汇总后,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4、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内,如发生在《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地方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有关材料,审批除项目承担主体、项目验收考核指标之外的合同变更申请,并负责将有关变更材料寄至管理中心。申请承担主体、验收考核指标变更的项目,需由管理中心审批。
5、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均需进行项目验收,《合同》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完成后,应根据管理中心要求,填写验收申请材料,由地方监理单位完成除重大项目之外的项目验收工作准备、验收材料审核、验收评审工作。重大项目由管理中心直接验收。管理中心根据项目验收评审意见,确定验收结论及余款拨付数额。第五章 查询及投诉一、查询: 创新基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查询,同时也可向管理中心、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咨询。企业提交申请后,可通过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查询申请项目的状态信息;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负责项目申请后的查询。 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之日起四个月内,在创新基金系统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二、投诉
管理中心接收涉及创新基金项目推荐、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投诉和举报,并根据《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办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党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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