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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科高[2001]50号)、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若干意见》(泸委发[2000]47号)及泸州市第二批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集高新技术开发与生产经营于一体,实行全新经营机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实行现代化科学管理进行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将最新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泸州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根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现状,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技术
    (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先进制造技术
    (五)机光电一体化技术
    (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核技术应用
    (九)现代农业技术
    (十)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本高新技术范围,将根据我市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市科技局发布。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必须具有一个以上的高新技术主导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范围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确定。
    (四)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六)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的60%以上。
    (七)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规范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八)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九)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应在通过民营科技型企业认定一年后,达到上述条件时,再行申报。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采取逐级申报制。
    (一)各县(区)属企事业单位,通过所在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申报。
    (二)中央、省驻泸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一)填写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的《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章程一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一式二份(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四章 评审认定
   
    第八条 (一)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组织专家评审。
    (三)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颁发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五章 政策规定
   
    第九条 凡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下列优惠政策:
    (一)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 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份,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国税发[1999]49号)
    (五)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六)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市级创新基金项目。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条 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每三年复查一次,不合格者,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查的程序为:
    (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上次复查通过满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带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近三年财务报表、统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企业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人才培训等项工作总结,到市科技局或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
    (二)初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查;
    (四)通过复查的企业由市科技局换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未通过复查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收回原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五)凡涉及弄虚作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核发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需扩大经营范围的,可直接向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泸市科〔1997〕14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推荐给朋友     2004-3-22